在哪些情況下,你可以聲請停止羈押?

簡答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你及你的輔佐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檢察官也可以在偵查中聲請法院命你具保停止羈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法院應即把你釋放。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是你的權利,原則上你可以隨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以書面為必要,也可以用言詞提出。法院若認為你無羈押之必要或以不羈押為適當時,得命具保停止羈押;法院亦得不命具保,而將你責付於得為輔佐人之人或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或不命具保而限制你的住居,停止羈押。除此之外,如果你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以有累犯之虞羈押者,不在此限)、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法院不得駁回你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 「刑事訴訟法」一百十一條規定: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 「刑事訴訟法」一百十四條規定: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延伸思考

准許具保暫時停止羈押,能把符合法定具保條件之被告,自羈押之狀態中予以釋放,以保障被告之防禦自由。具保停止羈押應視為無罪推定制度下,被告的權利之一,不得隨便剝奪1。在實務上,法院及檢察官可以以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疑慮,不准具保停止羈押。不過,從無罪推論之法理言,上述作為其實已形同推定被告為有罪,學者對此多所批評,認為與刑事訴訟法之無罪推定之理念不合2,應該修改法律,以保障被告人權。


  1. 黃朝義著,犯罪偵查論(2004年3月版)第163頁。

  2. 黃朝義著,無罪推定,論刑事訴訟程序之運作(2002年10月版),第23~25頁。黃朝義著,刑事訴訟法【制度篇】(2002年8月版),第117、1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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