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警察以協助、配合辦案或其他名義,口頭命令或邀請你隨他前往警察局或其他場所時,你有何種權利可以主張?

簡答

你有拒絕配合的權利。配合與否,完全視你個人的意願而定,警方無權強迫你配合前往。

延伸思考

  1. 主動協助警方辦案,或許是一種美德,但絕非人民的法律義務: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民繳納稅金供作政府運作的經費,相對而言就有權要求政府提供等值的公共服務。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及自由的安全,正是政府應該提供的最基本公共服務。為了提供這項最基本的公共服務,政府依法設置司法警察專司偵查犯罪。因此,偵查犯罪是警察的法定職責,而人民則有要求警察履行這項職責的權利,但沒有協助警察履行這項職責的義務。所謂打擊犯罪,人人有責,就道德層面而言,或許正確,但絕不能成為警方強迫人民協助或配合辦案的法律理由。

  2. 警察辦案應依循刑事訴訟法所定程序為之,不應利用所謂「協助辦案」的脫法方式規避法定程序的限制:

    警察是合法配備武裝的龐大組織,個人的實力與警方相較之下,強弱懸殊,因此當任何個人進入警方的「勢力範圍」(例如警察局或其他警方掌控場所)後,先天上就有遭到警方濫權對待的風險。我們固然願意信任警察不會濫權對待進入其「勢力範圍」之人民,但歷史告訴我們,任何制度若全靠參與者的善意來確保運作成效,則難逃注定失敗之命運,所以刑事訴訟法嚴格限制警方不能隨意自行將人民移置其實力支配、控制之下。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警方必須遵照嚴格的法律程序,有法官或檢察官簽發的拘票,或者是在現行犯或通緝犯的情形,才可以運用拘提或逮捕的手段,強制人民隨其前往警局或其他警方掌控的場所。而自拘提、逮捕開始,被拘捕之人也相對享有緘默權、律師權等權利保護。雖然「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授權警方得以正式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但若經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只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並不能逕自拘捕犯罪嫌疑人到場偵訊。因此,警察依這條規定所發的約談通知書不但沒有強制人民到場的效力,而且依照這條規定,警察只能以書面而非口頭通知人民到場接受詢問。

    所以,若警察意圖規避上述法律程序之限制(令狀及書面約談通知),而在沒有拘票或並非現行犯、通緝犯的情況,以配合辦案、協助辦案或其他名義用口頭通知人民到警局或其他警方掌控的場所,嚴格而言均於法無據,相對而言,被通知之民眾沒有配合前往的義務,當然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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