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怎樣的情形下,執行刑罰可以易科罰金?

簡答

若你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有罪判決之罪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可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或執行顯有困難之事由,請求易科罰金。

只要你的罪刑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而法院亦有宣告易科之標準者,皆可以在執行通知內所載的時日、地點報到後,聲請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

所謂因身體、教育、職業及家庭關係之事由,比如受判決人之家中有父母待奉養,則只要提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及本身之工作證明,即可為合法之聲請,並不需要繁複之說明或證據。

法律依據

  • 「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受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

  • 然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亦有但書規定: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受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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