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你申請法律扶助不被准許,要如何救濟?

簡答

你如果不服法扶分會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決定--不限於是法律扶助不被准許,如果你對於被給予法律扶助的種類,或僅僅是被給予部分扶助,或部分扶助分擔金的數額及繳納期限,或者是擔任法律扶助的律師人選不服時,均得在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附具理由向法扶基金會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申請覆議的方法,與申請法律扶助的方法相同。但是,依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對於法扶基金會覆議委員會覆議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法律依據

  • 「法律扶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附具理由向基金會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前項之申請程式,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延伸思考

原本法律扶助法民間版的草案條文,有規定對覆議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但現行條文基於二級二審的覆議制度已賦予相當程度程序保障,為使該等事件得以儘速終結,所以特別規定基金會覆議委員覆議的決定已為終局的裁決。

但是,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目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儘量擴大權利救濟的途徑、不關閉司法審查大門的趨勢,而決定法律扶助與否,所涉及的是申請人的訴訟權及平等權,影響其憲法上基本權利的保障,所以法律扶助法規定不得再請求司法救濟,似乎還有再探討的餘地。現行法可能是考量決定法律扶助與否並不涉及本案紛爭事件的終局判斷,而且事涉小額酬金支付,因此有必要採較為迅速解決紛爭的救濟模式;再者,覆議委員會是由資深法官、檢察官、軍法官、律師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的學者、專家所組成,而且是直接審理,實際上已近於法院審判,因而才規定基金會覆議委員會的覆議程序已是最終的救濟途徑。

不過,日後覆議的實際運作,是否可能會像現今訴願制度已經淪為機關本位心態,而鮮少依法撤銷原處分的情形,則有待加以觀察,以隨時檢討本條制定可能會造成的弊病。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