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期間被告違反檢察官命其遵守的事項,會有什麼結果?

簡答

若有以下三種情形,檢察官均得撤銷緩起訴處分,對該案續行偵查及起訴:

  1. 於檢察官所宣布的緩起訴期間,違反檢察官命其遵守的事項。

  2. 緩起訴前,故意犯下其他罪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3. 緩起訴期間犯下他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規定: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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