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己被捕之訊息通知親友之權利,如何行使?

簡答

根據這項權利,自被捕時起,你就有權自行或要求警方人員,將你被捕之事實、被拘捕之原因及目前所在處所,通知親友。

法律依據

  • 我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 聯合國制定的「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之原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在被逮捕後和每次變更拘禁處所後,應有權將其被逮捕、居留或監禁或轉移一事及在押處所,通知或要求主管當局通知其家屬或其所選擇的其他適當之人。

    由上述規定可知,從人民被政府拘捕時起,就有權自行或要求執法人員將其遭拘捕之事實、拘捕之原因及目前所在處所通知其親友。

延伸思考

由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從被拘捕時起就處於與外界隔絕的狀態下,因此自然有必要賦予其與親友聯繫的權利,一方面可使外界知悉其目前正在政府實力支配下,可以給予其必要的協助(例如幫他請請律師到場予以協助),另一方面也可以監督警方確實於二十四小時法定時限內將被拘捕之人移送法院審問,以免被拘捕之人形同「失蹤人口」,無限期地被警方留置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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